【导语】:《定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出炉啦!明确了申请条件、材料、流程以及租金标准等信息。详见正文。
定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工作方案》(冀建房保【202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经人社部门确定的住房困难的引进人才不受经济收入限制)等群体,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统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提交申请,由单位担保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区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定兴县满一年城区户籍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条件,并取得民政部门认定;
3.申请家庭在定兴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米以下);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满一年县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米以下);
4.单身申请人年满30周岁;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定兴县城区户籍;
2.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取得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5.申请人用人单位在县城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账户缴纳状态正常,缴纳社保单位是实际工作单位;
6.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非定兴县城区户籍;
2.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3.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与定兴县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缴纳时间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且账户缴纳状态正常,缴纳社保单位是实际工作单位;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6.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或投资建设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商业性房产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名下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城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车辆市值超过七万元的(车辆价值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五)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六)家庭住宅被依法征收,并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
(七)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八)单身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在县城区拥有住房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九)申请人在县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十)离异未满1年的;
(十一)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情况。
第七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区居民提交下列材料:
1.《定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定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出具用工单位《承租保障性住房担保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5.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外地户籍需 到户口所在地开具);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8.劳动(聘用)合同;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城区无住宅建设用地证明;
10.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需要网上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上传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审核流程:
(一)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向定兴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由单位担保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保定市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局认定资料。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户籍、车辆、婚姻、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工商注册、社保缴纳、个税缴纳、实际居住等情况通过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线上公租房信息系统联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对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城区居民在所属居委会进行公示,外来务工人员在所属厂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分配和轮候管理
第九条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实行轮候,轮候房源为公租房南区和北区,采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摇号分配入住。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保障性住房配租和轮候,低收入家庭中急需救助家庭轮候优先分配;新就业职工轮候,参加工作年限、年龄、收入等因素作为分配轮候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年龄等因素作为分配轮候条件,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条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费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保障性住房的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章租金计算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按区域划分确定,经政府批准后执行。保障性住房租金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可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确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承租人按照调整后金额缴纳。
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
对城区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区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租金计算: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100%补助,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80%补助;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城区超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
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2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智能管理系统将对其关闭人脸识别进门及指纹开锁功能,并停止购电购水服务,并且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顽固不退出家庭,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人口、家庭车辆、财产收入、购买住房等情况会同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进行年度核查,并通过保定市公租房信息联审联查系统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收缴租金。对年审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下达《退出保障性住房通知书》,进行清退工作。
第十五条外来务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担保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不想继续租住的,或者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也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租赁期间所涉及剩余费用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费、房租费)。
第十九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变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社保停缴、断缴),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变更。每年租赁合同临期前开展一次复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区住房保障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六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委监委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办理申请、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保障性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日公布的《定兴县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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