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导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用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年内(含)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三)信用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

(四)助学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

(五)信用卡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6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每月还款状态为“7”的;信用卡为冻结状态的;

(六)住房或消费类商业贷款中,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

(七)贷款或信用卡不良曾被起诉,并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八)各类贷款及信用卡有逾期欠款尚未还清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超5万元,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十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

(十三)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交易住房的;

(十四)超过贷款申请时效的:

1、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的;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超过90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时效。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行为的。

住房套数的认定: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和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四)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申请或授权,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 录为准。

(六)住房套数认定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城一策”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条原则适时制定标准并执行。

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时限、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首套住房及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再交易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15%。

(二)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的家庭收入的50%。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2、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

4、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四)根据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人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分别按各自缴存时间核定,可贷额度双方合并计算;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其账户余额可累计计算核定贷款额度)。

账户余额倍数:

1、个贷率在80%(含)以上,×10倍;

2、个贷率在80%以下,×12倍。

个贷率以中心公布上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准。

缴存时间系数区分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三种情况:

1、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

1.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1.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1.7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

1.8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

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1.3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

1.4

3、异地缴存职工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

0.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0.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0.8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

1.0

可贷额度=账户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含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或者政府批准的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以出生年月为准)后5年,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不得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均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3、个人征信报告;

4、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原件:联网之前不动产证明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联网的分中心、管理部不动产证明到营业厅查询、打印(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5、收入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1)保定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其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2)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不能提供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的,月收入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4)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为军转自主择业的,由军转部门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6)共同申请人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手续)及退休金银行卡流水;

6、借款申请人有效还款银行卡(须为借款申请人姓名);

7、特殊情况下须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不同住房类型贷款另须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2、购买集资建房的:

(1)职工与集资建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2)准购证;

(3)首付款票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首付款票据;

5、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1)过户前受理的:提供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售房人收款银行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卡为同一银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过户后受理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原件;售房人收款银行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卡为同一银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大修住房的(2/3(含)及以上房屋主体结构修缮):

(1)房屋权属证明;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住建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贷款程序

(一)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

开发企业楼盘项目手续齐全,提出合作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且楼盘形象进度达到要求后受理个人住房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再交易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售房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借款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现场调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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