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详见正文。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限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保不予报销。
此外,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还分“甲类”和“乙类”,两个分类的药品在计算报销金额时,纳入报销范围的比例也不同:甲类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先按比例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余下的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规定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执行全省统一规定20%;其余药品参保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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